大商所:修改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》的公告
大商所 08月12日
| 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》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8月第1个交易日起施行。修改后条文为: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、7、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。 全文如下:关于修改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》的公告〔2022〕56号 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》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8月第1个交易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1: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 附件2:《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》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8月12日 (文章来源:大商所) (责任编辑:admin) |

